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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义市女子美容商业同业公会章程
72年1月23日成立大会订定
101年1月3日第10届第2次会员大会修改
104年1月27日增列章程第三章第六条之ㄧ
107年1月23日增列章程第二章第五条之十三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章程依据商业团体法施行细则及其他有关法令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会定名嘉义市女子美容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三 条 本会以协助政府推行政令、联系会员感情、促进烫发美容业技术知 识、协调同业关系、增进共同利益及矫正弊害为宗旨。
第 四 条 本会以嘉义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於:嘉义市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务 第 五 条 本会任务如下:
一、关於国内外商业之调查、统计及研究、发展事业。
二、关於卫生设备及烫发美容技术之指导研究改进事项。
三、关於政府经济政策与商业法令之协助技术与研究、建议事项。
四、关於同业纠纷之调处事项。
五、关於同业员工技能训练及业务讲习之举办事项。
六、关於会员营业上弊害之矫正及维持事项。
七、关於会员委托证照之申请、变更、换领及其他服务事项。 八、关於会员公益事业之举办事项。
九、关於会员合法权益之维护事项。
十、关於接受机关、团体之委托服务事项。
十一、关於社会运动之参加事项。
十二、依其他法令规定应办理事项。
十三、关於国内展览、国际展览等贸易业务之举办及参加事项。
(107年1月23日增列)
第三章 会 员
第 六 条 凡在本组织区域内经营烫发、美容业依法取得登记证照之公营或民
营商业之公司、行号均应於开业后一个月内加入本会为会员。工厂
设有经营本业之门市部者,视同商业之公司、行号均应加入本会为
会员。前项会员,应派代表出席本会,称为会员代表。
第六条之ㄧ 增列赞助会员。资格:无设立营业营业登记,从事相关行
业个人工作室者。权利:其本会章程第十一条无法行使职
权之权利。(104年1月27日修订)
第 七 条 会员非因废弃或迁出本会组织区域,或受永久停业处分者,不得退
会,如有变更地址或主体人,须以书面通知本会。
第 八 条 本会各会员公司、行号所派之会员代表,以一人为限。
第 九 条 本会会员代表以公司、行号之负责人、经理人或该公司行号之现任
职员,年在二十岁以上者为限。
第 十 条 会员代表之任期为三年,连派得连任,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举
派为会员代表。
一、犯罪经判决确定,在执行中者。
二、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三、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会员代表发生上项各款情事之一,而丧失资格时,原派之会员应另 派代表补充之。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每一代表以一权为限。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代
理,但每一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代理人数不得超过亲自出
席人数之半数。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已当选理、监事,其代表任期届满而未经原派会员连派
者,其理、监事资格应随同丧失。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案,如不按照章程规定缴
纳会费者,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之决议以下列程序处分
之:
一、劝告:欠缴会费满三个月者。
二、警告:欠缴会费满六个经劝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权:欠缴会费满九个月经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参加各种会
议并当选为理、监事及享受团体切内一切权益。
四、经停权仍不履行者,提经理事会决议报请主管机关处以一千伍
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缓,至原因消灭时撤销之。前项 经停
权之会员,其所派之会员代表,当选为理、监事者,应即解职
由候补理、监事递补。
第十五条 公司行号不依商业团体法第十二条规定之期限内加入本会者,报请
主管机关通知其三个月内入会,逾期再不入会者,得由理事会决议,
报请主管机关处一仟伍佰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俟其原因消灭
时撤销之。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停业满一年而不能复业者,报请主管机关转请目的事业主
管机关查复后,注销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十五人组织理事会,监事五人组织监事会,均由会员大 会
就会员代表中用无记名连记法选任之;选举前项理、监事时,应 同
时选出候补理事五人、候补监事一人,遇有缺额依次递补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
第十八条 当选理、监事及候补理、监事名次,得依票数多寡为序,票数相同
时,以抽签定之,一人同时当选理事、监事时以得票较多之职为准,
票数相同时任其自择。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五人,由理事会用无记名连记法互选之。
第二十条 理事会当选之常务理事中,用无记名单记法选任理事长一人,总理
会务并对外代表本会,以得票多者为当选,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
务时,由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条 监事会设常务监事一人,监察日常会务,由监事会就监事中用无记名单记法互选之。
第廿二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二、审查及修正章程。
三、审查年度工作计画、经费预、决算及事业计划。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会员之处分。
六、财产之处分。
七、会员营业之统筹。
八、清算人之推任及关於清算事项之决议。 第廿三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及理事长。 二、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
三、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查会员入会及退会。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经费预算及事业计划。
六、通过聘用或解聘本会会务工作人员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紧急重大事项不及召开会员大会时,得先为必要之措施於
会员大会时报请追认。
八、执行法令及章程所规定任务。
第廿四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
二、监察理事会会务、业务执行情形。
三、审核理事会各种报告书类。
四、稽核理事会财务收支状况。
第廿五条 理事及监事之任期均为三年,其连选连任者不得超过二分之一,理 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廿六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其缺额由候补理、监 事依次递补:
一、会员代表资格丧失。
二、提出书面辞职经决议准其辞职者。 三、连续缺席理事会、监事会两次者。
四、处理职务违背法令营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当行为,经会员大 会解除其职务或由主管机关令其退职者。
五、依本章程规定及依商业团体法规定解职者。 第第廿七条 本会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
第廿八条 本会聘雇会务工作人员若干人,承理事长之命办理会务。 前项会务工作人员之聘免,由理事长提报理事会通过并报请主管机 关核备之。
第廿九条 本会视业务实际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并得按会员业别分布地区情 形分别组织小组委员会及小组。 前项委员、小组均为本会内部组织,不得对外行文及另立经费预 算,其组织简则另定之。
第五章 会 议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两种,均经理事会之决议由理 事长召集之。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 必要或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集之。
第卅一条 召集会员大会应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紧急事故召集临时会议,
经送达通知而能适时到会者,得不受此限制并均应报请主管机关派
员指导、监选。
第卅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代表半数之同
意行之。
第卅三条 下列各款之决议以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变更章程。
二、会员及会员代表之处分。
三、理事、监事之解职。
四、清算之决议及清算人之选派。
第卅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经理事会决议呈请主管机
关就地域之区分,依各区会员代表人数比例选出代表,召开会员代
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第卅五条 本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分别举行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均得列席,理事、监事开会时均不得委托其他人代表出席。
第卅六条 理事会、监事会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卅七条 理事长及常务监事无故不依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及监事会超过二个 会次者,以不愿执行职务论视同辞职,另行改选。理事、监事无故不出席理、监事会议,连续满二个会次者,视为辞职,由候补理、 监事依次递补。
第六章 经费及会计 第卅八条 本会之经费收入如下:
一、入会费:不分大、中、小型,大型店(美发椅子12只以上),中 型店(美发椅子7-11只),小型店(美发椅子1-6只)一律新台币 800元,赞助会员:新台币2,000会员入会时一次缴纳之。
二、常年会费:大型店每家每年新台币4,000元,中型店每家每年新 台币3,000元,小型店每家每年新台币2,000元,赞助会员:每年新台币2,000元。
三、常年会费每年缴纳乙次。
四、公共意外责任险保险费由公会负担。第卅九条 会员退会时所缴入会费、常年会费概不退还。
第四十条 本会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均应提经理事会通过,监事会审议后, 提报会员大会通过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查,如会员大会未能及时召 开,应先行报主管机关核备,事后提报会员大会追认。
第四十一条 会计年度以每年1月1日始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得经会员大会决议,兴办事业,其事业费之分担每一会员至 少一分,至多不得超过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经会员大会之决议增 加之。 前项之事业费总额及每份金额,应由会员决议呈报主管机关转由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第四十三条 前条之事业费会员退会时不得请求退还。
第四十四条 兴办之事业应另立会计,每年送监事会审核后,提报会员大会 通过,并分报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第四十五条 兴办之事业停止后,其所属事业之财产应依法清算,其清算人 由会员大会选任之。
第四十六条 本会事业费之预算、决算依本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组织解散或撤销时,其剩余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
或私人企业所有,应归属自治团体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商业团体法、商业团体法施行细则及其
他有关法令办理之。
第四十九条 本会办事细则及会务工作人员服务规则另定之。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准市政府核准备案施行,修改时
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