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會
1
資訊目錄
2
章程
3
嘉義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章程4
https://www.chiayibeauty.url.tw/ 網站名稱
Missing parameters [image]

嘉義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72123日成立大會訂定

10113日第10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改

104127日增列章程第三章第六條之ㄧ

                                                          107123日增列章程第二章第五條之十三項

第一章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嘉義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協助政府推行政令、聯繫會員感情、促進燙髮美容業技術知 識、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及矯正弊害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嘉義市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業。

二、關於衛生設備及燙髮美容技術之指導研究改進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技術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營業上弊害之矯正及維持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十三、關於國內展覽、國際展覽等貿易業務之舉辦及參加事項

(107123日增列)

 

第三章     

第 六 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燙髮、美容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

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工廠

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

會員。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六條之ㄧ  增列贊助會員資格:無設立營業營業登記,從事相關行

業個人工作室者。權利:其本會章程第十一條無法行使職

權之權利。(104127日修訂)

第 七 條    會員非因廢棄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

          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 八 條    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所派之會員代表,以一人為限。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

         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舉

         派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上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 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

          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

           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連派

          者,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

 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

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

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切內一切權益。

四、經停權仍不履行者,提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處以一千伍

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緩,至原因消滅時撤銷之。前項 經停

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解職

由候補理、監事遞補。

第十五條  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內加入本會者,報請

主管機關通知其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得由理事會決議,

報請主管機關處一仟伍佰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俟其原因消滅

時撤銷之。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 會

           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 同

          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得依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

          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

          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總理

 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

 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廿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審查及修正章程。

三、審查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廿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審查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

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廿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廿五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 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 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 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依本章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者。 第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八條  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之。

第廿九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 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 前項委員、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 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五章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 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 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卅一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

           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

           員指導、監選。

第卅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半數之同

           意行之。

 

第卅三條  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

          關就地域之區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

          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卅五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

第卅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七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 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 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八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不分大、中、小型,大型店(美髮椅子12隻以上),中 型店(美髮椅子7-11),小型店(美髮椅子1-6)一律新台幣 800元,贊助會員:新台幣2,000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大型店每家每年新台幣4,000元,中型店每家每年新 台幣3,000元,小型店每家每年新台幣2,000元,贊助會員:每年新台幣2,000元。

三、常年會費每年繳納乙次。

四、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費由公會負擔。第卅九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 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并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 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一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11日始至同年1231日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 少一分,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 加之。 前項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四十三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四條  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 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五條  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 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第四十六條 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組織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

             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

            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准市政府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

同。